牛蔚然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津西市监稽餐罚〔2019〕 26号)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11-18 01:16

 

当事人:牛蔚然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身份证                            

身份证号码:12*****************225                          

住所(住址):天津市河****************211号             

2019916日我局接到公安河西分局转办单称枫林国际幼儿园存在无照经营、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达标等违规经营问题,存在重大安全隐患。2019917日,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在位于天津市河西区紫金山路33号的地点,私自开设天津河西区枫叶幼儿园,并在一楼设立食堂,现场做饭供园内儿童早中晚三餐食用,入园儿童48人。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经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幼儿园内用于违法经营的物品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2019924日经局长批准对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于2019825日与天津金鼎鸿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供餐协议,约定于201991日起开始供餐为期一年,后因入园儿童家长提出意见,该幼儿园自916日开始自行供餐,截止案发时共经营2天。另查,当事人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9月16日期间通过天津金鼎鸿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食品原料共计3034.73元,用于当事人在天津市河西区紫金山路33号开办的天津河西区枫叶幼儿园食堂现场做饭使用。当事人向每名儿童每日收取伙食费30元,自2019年9月16日至2019年9月17日共收取入园儿童伙食费2880元。上述行为满足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3034.73元,违法所得288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牛蔚然的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3.对当事人牛蔚然的询问笔录、对天津金鼎鸿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邓培国的询问笔录。4.天津金鼎鸿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单、手写进货清单。5.违法所得计算说明。

本局于201911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西市监稽餐罚告(20192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明知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受众儿童年龄较小,人数较多,容易造成较大危害后果,且该幼儿园食堂现场条件不符合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要求,建议从重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菜刀1把、不锈钢漏勺1个、木把漏勺1个、油鼓1个、不锈钢盆1个、炒锅1个、不锈钢油网1个、甜面酱1桶、调和油2桶、天立老醋1瓶、玉米淀粉3袋、食用盐3袋;2.没收违法所得2880元;3.罚款10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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