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浩(天津)商业有限公司河西琼州道分公司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津西市监食综罚〔2019〕5号)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11-18 02:23

 

当事人百浩(天津)商业有限公司河西琼州道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营业执照

注册号:91120103MA06FQRC51

经营场所天津市河西区琼州道9

经营者常玉童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壹诺(天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812日对百浩(天津)商业有限公司河西琼州道分公司处经营的批次为20190522A的果乐果香草莓味夹心饼干进行监督抽验,其中霉菌含量检测结果为60CFU/g,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50CFU/g),不符合GB710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饼干》及GB/T20980-2007《饼干》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93日接到检验报告,同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检测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经查发现当事人处有2袋同批次饼干正在对外销售,执法人员当即对上述饼干予以扣押并于同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于201993日自行公示了相关批次果乐果香草莓味夹心饼干的召回公告。         

经调查:百浩(天津)商业有限公司于201985日向当事人处配送了批次号为20190522的果乐果香草莓味夹心饼干12,201992日向当事人处配送了批次号为20190522的果乐果香草莓味夹心饼干4袋。该商品销售单价为每袋4元,除2019812日抽检机构购买6袋用于检测外,当事人共销售8袋,余下2袋由执法人员于201993日予以扣押。经壹诺(天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验,上述食品霉菌含量为60CFU/g,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50CFU/g),不符合GB710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饼干》及GB/T20980-2007《饼干》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上述行为满足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64元,违法所得5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 现场检查笔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复印件(抽样单编号LTSP12010319071201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复印件、检验报告(报告编号LTSP120103190712011)、询问笔录,当事人总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3.货值金额计算说明;4.当事人提供的涉案批次果乐果香草莓味夹心饼干的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供货方销售单复印件、商品验收单复印件以及商品生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产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本局于201910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西市监食综罚告〔2019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本案中当事人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致病性微生物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并没收批次号为20190522的果乐果香草莓味夹心饼干2袋。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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