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味之渔餐厅未按要求对餐具进行清洗消毒案(津西市监食综罚〔2019〕4号)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11-20 14:07

 

当事人:天津市河西区味之渔餐厅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03MA05MKCG3R

经营场所: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1118号天津泉汇购物广场一层W1008

经营者:傅春宇

身份证号码:120*********533

 

2019820,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对位于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1118号天津泉汇购物广场一层W1008号的天津市河西区味之渔餐厅的汤碗(复用餐饮具)进行抽样抽检,经抽样检验,被抽检的汤碗(复用餐饮具)中的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9911执法人员前往现场检查并向当事人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No:YDD0819250),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2019911,当事人因涉嫌未按要求对餐具进行清洗消毒的行为,经局长批准予以立案。

现查明,当事人采用药物和热力相结合方式对餐具消毒,其所使用的洗涤剂为果然鲜餐具洗涤剂,消毒剂为东茂消毒粉,消毒后餐具表面洁净、干涩、无水迹残留,感官检测正常。上述行为满足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对餐具进行清洗消毒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冯晨身份证复印件;2. 检验报告(No:YDD0819250)、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CYSP12010319081014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3.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4. 询问调查笔录。

本局于20191114向当事人送达了津西市监食综罚告〔2019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整改、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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