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北京奥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10101101205101M
住所(住址):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57号(王府井大饭店701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建龙
2019年9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专家对当事人位于鼎润公寓维保项目的电梯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注册代码为:31101201032011110012的电梯,缓冲器柱塞有锈蚀。2019年9月23日,经主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
当事人在对鼎润公寓项目注册代码为31101201032011110012的电梯维保过程中,存在电梯缓冲器柱塞有锈蚀的情形。上述行为满足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行为的构成要件。当事人在在该维保项目中,未盈利,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复印件,电梯维保合同复印件;2.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3.对当事人和物业公司的询问笔录、维保记录。4.复查现场检查记录、维保员工劳动合同和工资签收表、维保费用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回单。
2019年12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送达了津西市监特罚告〔2019〕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未发现当事人此前有此类违法行为,且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造成事故发生。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因为人员流失,新员工经验不足所致,无主观故意。在收到指令书后,当事人配合调查并积极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九项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以及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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