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河西区百隆兰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津西市监广罚〔2019〕52号)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12-12 09:47

当事人:天津河西区百隆兰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MA06CK731R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与湘江道交口铂津湾南苑9号楼-铂津湾南苑65号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鱼                                 

201987日我局接到举报反映当事人在其网站的“关于我们”页面中发布了含有“汇聚全球顶尖医疗科研人员,结合当前世界最先进的基因科技、细胞技术、癌症筛查等医疗科学技术……旨在让贵宾花最少的钱,获得最佳的治疗效果”等内容的网页,涉嫌违法。201989日,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住所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举报情况属实,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19815日经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于2018722日与天津市趣众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营销服务合同,委托该企业为其设计企业网站宣传医疗信息咨询服务。该网站于2019727日获取ICP备案并开通访问,在“关于我们”页面发布了含有以下内容的广告:

1.百隆兰医疗集团是由中外知名医疗机构联合投资的一家国际性医疗中心,集团总部法兰医学中心位于德国,东南亚医疗开放平台坐落在泰国曼谷……集团项目所采用的技术与医师团队全部来源于德国……集团先后在德国、泰国、中国投资建立医院、实验室、科研单位以及康复疗养基地、集团整合。

2.BLL百隆兰国际医疗集团,汇聚全球顶尖医疗科研人员,结合当前世界最先进的基因科技、细胞技术、癌症筛查等医疗可续技术,打造国际一流医疗团队。

经调查,当事人无法提供以上宣传用语的相关证明材料。上述行为满足发布虚假广告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广告费用4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执法人员获取的当事人网站页面、天津市通信管理局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页面截图打印件,对当事人以及天津市趣众科技有限公司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提供的营销服务合同复印件、相关票据复印件、合同履行确认书原件、情况说明;3.当事人提供的在该公司网站关闭后的页面截图。

本局于201912月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西市监广罚告〔20195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所指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在执法人员检查后及时将网站进行了关闭处理,积极改正了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广告费用三倍的罚款1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1212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