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出版研究室有限公司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案(津西市监广罚〔2019〕55号)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12-23 11:44

 

当事人:天津市出版研究室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401204928N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南路与绥江道交口西北侧瀚景园9-1-1401-1                                         

法定代表人:王玉                                

 

2019710日,天津市广告监测平台显示,20194月至6月《书报文摘朋友周刊》刊登发布的“德芙昌老铺灵芝粉”广告、“波士丹老花镜”广告、“欧米咖-3鱼油软胶囊”广告、“蓝帽子药膳挂面”广告涉嫌为违法广告,执法人员当即填写了《案件来源登记表》, 2019718日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

2019719日和2019728日,天津市广告监测平台分别显示20197月《书报文摘朋友周刊》刊登发布的“天地宝羊奶粉”广告、“蓝帽子药膳挂面”广告以及20197月《书报文摘人物传奇》刊登发布的“波士丹老花镜”广告涉嫌为违法广告,执法人员填写了《案件来源登记表》,分别于2019729日和201986日报经局领导批准并案调查。2019718日至20191111日,执法人员采取询问有关人员、查阅相关票据合同、协助调查等形式,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的调查。

现查明:

一、当事人利用自有媒介《书报文摘朋友周刊》和《书报文摘人物传奇》发布了以下广告:

1、《书报文摘朋友周刊》2019610-616日总第1617期第4版和2019624-630日总第1623期第8版发布的“德芙昌老铺灵芝粉”广告,广告推销的商品为普通食品,广告中含有“补元气 治五脏 全面治疗 整体康复”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内容;

2、《书报文摘朋友周刊》2019422-428日总第1596期第10版和2019527-62日总第1611期第16版发布的“波士丹老花镜”广告、《书报文摘人物传奇》2019724日总第1636期第16版发布的“波士丹老花镜”广告,广告推销的商品为一般商品,广告中含有“波士丹防蓝光老花镜,戴上…轻松改善、及预防各种眼部不适”、“给双眼做全面保健,保护双眼、提升视力!”、“波士丹防蓝光老花镜…保护视力、改善眼部不适!”、“天天戴,预防老花加重”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内容;

3、《书报文摘朋友周刊》2019715-721日总第1632期第16版发布的“天地宝羊奶粉”广告,广告推销的商品为普通食品,广告中含有“春季喝羊奶少感冒、益肝肾;夏季喝羊奶调肠胃、促睡眠;秋季喝羊奶调五脏、强免疫;冬季喝羊奶调气血、不怕冷”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内容;

上述行为满足一般商品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构成要件。上述六则广告版面大小分别为四分之一版、四分之一版、整版、半版、半版、整版,合计版面为3.5版,广告发布费为3500元。

二、当事人还在《书报文摘朋友周刊》2019715-721日总第1632期第9版、2019617-623日总第1620期第13版发布了“蓝帽子药膳挂面”广告以及2019610-616日总第1617期第4版发布了“欧米咖-3鱼油软胶囊”广告,广告中推销的商品为源农牌纤维面、奥维斯牌鱼油软胶囊,两种产品均为保健食品,广告内容未经审查,上述行为满足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行为的构成要件。上述三则广告版面大小均为八分之一版,合计版面为八分之三版,广告发布费为375元。

三、当事人发布上述九则广告前,未认真查验广告主的营业执照,导致其提供的广告主信息不准确,无法提供真实的广告主基本情况,上述行为满足未尽查验义务发布广告行为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 当事人确认的上述广告的报纸原件及复印件、《书报文摘朋友周刊》及《书报文摘人物传奇》的广告刊例;3. 对被委托人丁蕾的询问笔录、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广告发布费发票复印件、孟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协助调查函回函及附件、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协助调查函回函及附件、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协助调查函复函及附件;4.当事人提供的发布上述广告前审查的材料复印件、广告发布费发票复印件。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本局于201912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西市监广罚告〔20195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理由: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其发布的一般商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行为和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行为不具有从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应予以一般处罚;而在调查未尽查验义务发布广告的行为时,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能够提供发布前审查的有关文件和单据,只是未能进一步履行查验真实性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以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的规定,应予以从轻处罚。

当事人发布的一般商品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及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广告发布费3500元;2、处广告发布费二倍的罚款7000元。

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及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广告发布费375元;2、处广告发布费二倍的罚款750元。

当事人未尽查验义务发布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5000元。

以上三项合计处罚:1、没收广告发布费3875元;4、罚款2275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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