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征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情况下开办食堂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4-19 15:32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Case ENTNAME REGNO ZZJGDM FDDBRMC PenDecNo IllegActType PenType penbasis JudAuth PenDecIssDate remarks
王征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情况下,开办食堂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王征 王征 津市场监管西稽食罚[2016]2号 当事人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情况下,开办食堂从事餐饮服务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主动履行,15日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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