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新华中学使用已超过保质期的调料用于食品加工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8-03 12:34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Case ENTNAME REGNO ZZJGDM FDDBRMC PenDecNo IllegActType PenType penbasis JudAuth PenDecIssDate remarks
天津市新华中学使用已超过保质期的调料用于食品加工案 天津市新华中学 12120000401354635B 张鸿林 津市场监管西稽餐罚〔2016〕3号 当事人使用已超过保质期的调料用于食品加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 主动履行,15日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6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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