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丹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12-22 11:02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Case ENTNAME REGNO ZZJGDM FDDBRMC PenDecNo IllegActType PenType penbasis JudAuth PenDecIssDate remarks
许丹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许丹(天津市河西区许丹包子铺个体经营者) 120103600193936 许丹 津市场监管西稽餐罚〔2016〕5号 当事人经营的许丹包子铺在制作包子过程中使用的小麦粉面团经中国商业联合会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天津)检测铝残留量为232.4mg/kg,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 吊销天津市河西区许丹包子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 第一百二十四条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61219 (许可证编号:JY21200030004377)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