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场监管西食罚〔2017〕1号
当事人:维迈(天津)商贸有限公司
营业场所:天津市河西区台儿庄路环海公寓2号楼2号底商
邮编:300202 组织机构代码号:91120103581347626J
资质证明:营业执照 编号:91120103581347626J
法定代表人:WINSON GENE ONG(王金川) 性别:男
职务:总经理
违法事实:
现查明,你公司于2011年12月30日与科士威(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签订总经销商授权合同,于2015年11月以20.8元/袋的价格购入生产日期为2015年9月21日,批号为5090082、5090116的香滑奶茶(净含量300克/袋)13240袋,并以39.8元/袋的价格对外销售。其中批号为5090082的香滑奶茶(净含量300克/袋)未在其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中标注能量、核心营养素含量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至2017年2月15日被查获止,你公司共购进该批次香滑奶茶(净含量300克/袋)196袋,货值金额7800.8元,已售出81袋,共获违法所得1539元。2017年2月15日执法人员将你公司未售出的批号为5090082的香滑奶茶(净含量300克/袋)115袋予以扣押。
我局分别于2017年3月23日向你公司送达了津市场监管西食听告〔2017〕1号《听证告知书》和津市场监管西食罚告〔2017〕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要求听证,也未提出申述和申辩。
相关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二份,现场拍摄的照片九张;2、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扣押延期通知书各一份;3、询问笔录二份。4、关于协助“Mildura香滑奶茶”入境检验检疫证明相关备案材料的函、杭州检验检疫局关于回复协助调查事项的函各一份;5、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6、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复印件、送货单复印件、进销货证明各一份;7、当事人提供的总经销商授权协议复印件、产品销售协议复印件、商品买卖合作协议书复印件各一份;8、科士威(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一份、商品实物照片四张。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2术语和定义中规定“2.1营养标签 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说明,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营养标签是预包装食品标签的一部分。”,4强制标示内容中规定“4.1所有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强制标示的内容包括能量、核心营养素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当标示其他成分时,应采取适当形式使能量和核心营养素的标示更加醒目”。你公司经销未在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注能量、核心营养素含量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百分比的香滑奶茶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1539元;
2. 没收已扣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滑奶茶(300g/袋)115袋;
3. 罚款3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所属代收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起60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河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河西区人民法院起诉。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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