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丽红非法收购药品案(津市场监管西药罚〔2017〕4号)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10-30 09:51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Case ENTNAME REGNO ZZJGDM FDDBRMC PenDecNo IllegActType PenType penbasis JudAuth PenDecIssDate remarks
季丽红非法收购药品案 季丽红 津市场监管西药罚〔2017〕4号 非法收购药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没收其收购的药品,处违法收购的药品货值金额5倍罚款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根据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和医疗
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六条第(六)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
主动履行,15日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7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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