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
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场监管西食免罚〔2018〕1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昆山润华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 营业执照9112010377063865XJ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 河西区纪庄子道北侧(大润发超市)
法定代表人(负 责 人): 吴春相
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6年4月7日接大仓调配,采购自生产厂家烟台王氏食品有限公司的批号为20160330的“渔家乐海之渔场精选系列鱿鱼丝”(60克/袋)产品。经检测该产品含有淀粉及甲醛成分,产品包装配料中未标示淀粉。上述行为满足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构成要件。本案违法经营额7544元。
主要证据: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明;2、当事人进货系统数据调取照片;3、编号No:2016-WT-168号检验报告复印件、编号(2016)津北方证经字第3116号公证书复印件;4、询问笔录、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5、产品出厂检验单、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生产厂家鱿鱼干制品企业标准复印件、生产厂家发货单复印件。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够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提供了生产厂家烟台王氏食品有限公司的资质证照、出厂检验单、发货单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2月13日
附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