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
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场监管西食综免罚〔2018〕1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天津市河西区龙泉华联孟琪食品便利店(陈孟琪)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 营业执照120103600402967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 河西区环湖东里煤场内一楼
法定代表人(负 责 人): 陈孟琪
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7年12月19日从天津市鲁萍食品配送中心购进由北京一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蛋皮绿豆饼(220g/袋)产品12袋,批次号20171215,截至2018年1月19日全部售出。经检验,该批次产品霉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不符合GB709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上述行为满足了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违法经营额54元。
主要证据: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2、询问调查笔录、国抽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SC17120060087)及检验报告(No:Z00626)复印件; 3、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该批次产品的配送单复印件、生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20171215批次蛋皮绿豆饼产品的成品检测报告单复印件。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够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提供了供货单位天津市鲁萍食品配送中心的资质证照、成品检测报告单、配送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2月13日
附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