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天津市河西区烧煮一番日式料理店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 营业执照120103600402080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 天津市河西区九华山路凤水园2-45
法定代表人(负 责 人): 刁家澎
违法事实:当事人2017年初从他人处获赠“久保田万寿清酒”1瓶及“久保田千寿清酒”1瓶,2017年5月12日从天津市花田禧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久保田万寿清酒”2瓶。2017年7月10日,销售给顾客“久保田万寿清酒”2瓶。上述行为满足销售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8920元,违法所得5360元。
主要证据: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与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3.2017年8月9日询问调查笔录、2017年8月14日询问调查笔录、2017年9月7日询问调查笔录、2017年9月22日询问调查笔录、2017年12月27日询问调查笔录。4.酒水单、违法经营额计算说明。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
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理由: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查处,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且商品销售量较少,违法事实轻微,影响面较小,并主动对举报人进行了10倍赔偿,未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适用规则(试用)》第十三条第五项、第十一项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销售的久保田万寿清酒1瓶、久保田千寿清酒1瓶;2.没收违法所得5360元;3.罚款10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所属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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