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洪丽娜孕婴用品店(洪丽娜)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津市场监管西食罚〔2018〕1号)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02-22 17:54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场监管西食罚〔2018〕1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天津市河西区洪丽娜孕婴用品店(洪丽娜)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 营业执照120103600302842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 河西区宾水西里58-59号

法定代表人(负 责 人): 洪丽娜

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7年1月13日采购自延天(天津)商贸有限公司、由承德怡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20161220批次的“怡达多嘴儿10g黄桃单只装”产品,产品配料表中“苹果酸”项目未标注通用名称。2017年5月31日采购自大连双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20161220批次的“UU麦野菜面(紫薯)”产品,其中文标签未标注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及贮存条件,营养成分表中未标注NRV(营养素参考值)百分比,标签中 “食盐”一词未规范使用营养名称、“原料”一词未使用正确的引导词。上述行为满足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构成要件。本案违法经营额 45.5元。

主要证据: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明;2、询问笔录、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电子进销货台账打印件;3、“怡达多嘴儿10g黄桃单只装”产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发货单、退货单、“UU麦野菜面(紫薯)”产品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流通证复印件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复印件、产品发货单、退货单;4、执法人员取证的协助调查函、“UU麦野菜面(紫薯)”产品入境检验检疫证明复印件、标签备案样张复印件,证明“UU麦野菜面(紫薯)”产品具备相关查验手续;5、执法人员取证的协助调查函、“UU麦野菜面(紫薯)”产品供货商大连双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复印件。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理由: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并及时改正,且问题商品销售量较少,影响面较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及《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细则(试行)》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七项及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5.5元;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

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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