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孝宇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案(津市场监管 西稽餐 罚〔 2018 〕 2 号)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02-28 15:03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场监管 西稽餐 罚〔 2018  2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李孝宇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 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瑞宝里

法定代表人(负 责 人): 李孝宇                

违法事实:2017年9月25日,餐饮稽查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对李孝宇开设的位于天津市河西区儒林园菜市场二楼的“春芽幼儿园”食堂现场检查时,发现其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的规定,构成了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主要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调查笔录2份、现场检查照片1页。2.授权委托书1份、李孝宇身份证复印件1份、杨萍身份证复印件1份。3.2017年9月4日至25日幼儿入园明细1份、进货票据6页。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给予李孝宇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已扣押的相关物品(菜刀1把、炒勺1个、大盆1个、餐盘3个、盐(已使用)1袋、淀粉(已使用)1袋、生抽酱油(已使用1瓶);2.没收违法所得4845元;3.处罚款75000元。合计罚没款79845元整。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所属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 2月 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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