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场监管西广罚〔2018〕2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天津市聚福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91120103079619200W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 河西区九连山路与绥江道交口西南侧顺水园5号楼
法定代表人(负 责 人): 柴文忠
违法事实:当事人为宣传介绍其开办的宴宾楼海鲜生活餐厅,通过其公司注册的微信公众号发布了含有“集餐饮和住宿于一体的百年清真老店—宴宾楼(梅江店)餐厅装修简洁明亮、典雅大方,是举办婚宴、生日寿宴及家庭朋友聚会的最佳选择”等内容的的功能介绍,使用了“最佳选择“的用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
主要证据: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 2、经当事人确认的执法人员截取的微信公众号功能介绍的截图打印件1份;3、2017年11月24日对被委托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
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理由: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检查,立即删除了功能介绍中的违法内容,并主动提供了被举报的违法行为的“微信截图”、“推送信息”等相关材料,且该公众号关注量仅为353人,浏览量较少,影响面较小,未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适用规则(试用)》第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所属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 3月 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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