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喜来登大酒店销售中文标签进口酒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04-20 17:17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场监管西稽餐罚〔20186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天津喜来登大酒店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 营业执照 91120103600550225P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 天津市河西区紫金山路31

法定代表人(负  人): 刘晶

违法事实:当事人2017年开始在其店内二楼中、西餐厅经营进口酒,至2017626日现场检查时发现正在销售的无中文标签进口酒5瓶。2017624日售出无中文标签进口酒3瓶,上述行为满足销售无中文标签进口酒的构成要件。由于经营时间久远,无法找到票据和进货台账,故本案货值金额9942元,违法所得6392元。                                  

主要证据: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刘晶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3、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询问调查笔录、消费者的投诉举报材料;4、销售小票复印件、酒水价目表复印件、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计算说明。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辩。

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理由:鉴于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酒的货值金额为9942元,应依据《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细则(试行)》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项“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有明书,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五条第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预包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酒5瓶;2、没收违法所得6392元;3、罚款4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

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所属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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