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胖妞包子铺(赵新武)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津市场监管西食不罚〔2018〕 1 号)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07-09 09:42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天津市河西区胖妞包子铺(赵新武)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  92120103MA069KJ901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天津市河西区枫林路16号内20      

法定代表人(负  人):赵新武                             

 

违法事实:当事人自2018112日开始在外卖平台饿了么上经营的名为“赵记小笼包”的店铺上传美汁源果粒橙等10种预包装食品的商品信息。2018213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自2018112日至今,当事人在饿了么平台共售出1瓶美汁源果粒橙。上述行为满足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4元,违法所得0.5元。       

主要证据: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摊贩备案证明复印件,经营者赵新武身份证复印件;22018227日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32018227日、201848日对赵新武的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当事人在饿了么平台经营的名称为赵记小笼包的店铺的页面截图;4、当事人在饿了么平台上经营的名为“赵记小笼包”店铺的详细销售订单(2018112日至2018223日)、购物小票复印件、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5201865日对赵新武的询问调查笔录、2018529日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6、对授权委托人王润的询问调查笔录、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天津市嘉德汇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进货票据、中粮可口可乐饮料(天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生产日期为201785日的[美汁源][果粒橙]橙汁饮料的检验报告复印件、情况说明。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能够如实说明所售商品的来源,销售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并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自行停业,不再从事经营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 7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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