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长湖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津市场监管西食综免罚〔2018〕2号)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07-20 10:39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天津市长湖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 911201037178823709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 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与长湖路交汇处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负 责 人): 黄明端                        

 

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7年6月16日接收由济南人民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配送的“百年智胜精致哈尔滨红肠(规格型号为220克/袋、生产日期为2017年6月2日)”食品共40袋,销售金额476。经中证检测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抽样检查,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标,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复检期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交了情况说明及进销货票据、供货商证照、有效的产品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索票索证义务,其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上述行为满足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构成要件。

主要证据: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2、检验抽样单、抽检检验报告、检验结果通知书;3、询问调查笔录、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分店进货验收单复印件,商品每日异动明细打印件;4、情况说明、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生产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经销授权书、产品出厂检验原始记录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其所提供的材料能够证明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截止到2017年7月11日,该批次产品40袋全部售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 年 7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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