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天津市河西区津傲干货店(李卓)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92120103MA05UKDK6A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 河西区佟楼三合里
法定代表人(负 责 人): 李卓
违法事实:2017年12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后立即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店内冰柜内摆放有生产日期为2017年11月14日的“天润浓缩酸奶”8盒、生产日期为2017年11年19日的“天润浓缩酸奶”9盒和生产日期为2017年11月15日的“天润青柠酸奶”2袋正在销售,两种酸奶保质期均为21天,均已超过保质期。自保质期满之日起,当事人共销售“天润浓缩酸奶”3盒,“天润青柠酸奶”6袋。上述行为满足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90元,违法所得37.5元。
主要证据: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李卓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3.对经营者李卓的询问笔录;4.当事人提供的商品销售明细和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计算说明。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理由:当事人销售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较小,且当事人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故意,其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九项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天润浓缩酸奶17盒、天润青柠酸奶2袋;2、没收违法所得37.5元;3、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 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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