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七宝时间快餐店(程鹏飞)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且未在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案(津市场监管西稽餐罚〔2018〕154号)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08-10 21:17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津市场监管西稽餐罚〔2018〕154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天津市河西区七宝时间快餐店(程鹏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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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程鹏飞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主要违法事实

2018年2月23日,执法人员对位于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与湘江道交口铂津湾南苑2-1-102526号的七宝时间厨房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举报人反映的七宝时间厨房营业执照名称为天津市河西区七宝时间快餐店,该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热食类食品制售。该店从2018年1月1日开始在店内和饿了么外卖平台上超出《食品经营许可证》批准的的经营项目售卖凉菜。上述行为满足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且未在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行为的构成要件。

行政处罚种类

警告

行政处罚依据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8年8月6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