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汤姆家的餐饮服务店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津市场监管西稽餐不罚〔2018〕1号)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11-30 11:55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天津市河西区汤姆家的餐饮服务店(张雷)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 92120103MA06EFL036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 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125号新业购物广场2层A221号

法定代表人(负 责 人): 张雷

违法事实: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18年9月28日起从事餐饮服务行为,截止到2018年9月29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共经营1天,对外提供3次服务,营业额438.88元。上述行为满足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438.88元,违法所得438.88元。

主要证据: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张雷的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3.对授权委托人刘晓森的询问调查笔录、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4.当事人2018年9月28日营业的微信支付凭证2张、支付宝支付凭证1张、结账单3张,POS日营业报表1张。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已提交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经监管部门现场核查符合经营条件的情况下营业1天,违法行为轻微,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未造成社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控制、全程控制、社会共建,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西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30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