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天津市雅顿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91120103725915396G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 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与黑牛城道交口西北侧友谊大厦3-1101
法定代表人(负 责 人): 刘爱茹
调查的事实:2018年11月2日,执法人员接到天津市西青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发来的行政执法建议书(津市场监管青稽【2018】196号),称该机关在处理永旺商业有限公司天津中北分公司涉嫌经营霉菌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木糖醇津河藕粉一案中,发现该公司经营的不合格木糖醇津河藕粉是从当事人处进货。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6月25日自天津市北辰区津河藕粉制品厂购进规格型号为225g/盒×24盒/箱的木糖醇盒藕粉(生产日期2018年6月19日)一箱,并于2018年8月17日将购进的木糖醇盒藕粉全部销售给永旺商业有限公司天津中北分公司。该批次木糖醇盒藕粉经抽样检验,检验报告显示霉菌项目不符合GB1964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冲调谷物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构成要件。
主要证据: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检查笔录;3.天津市西青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发来的行政执法建议书(津市场监管青稽执建【2018】196号)及附件材料、当事人发往永旺商业有限公司天津中北分公司的销售送货单复印件、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4.当事人提供的生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进货凭证复印件、成品检验报告复印件。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提供了供货单位天津市北辰区津河藕粉制品厂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成品检验报告。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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