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翠霞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津市场监管西食综免罚(津市场监管西食综免罚〔2018〕13号)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12-03 16:50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任翠霞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 营业执照92120103MA05WD6L1G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 河西区体北道与环湖东路交口体北菜市场129-131

法定代表人(负  人): /

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891日从天津市王顶堤批发市场河鱼区84号陈继春处购进鲫鱼22.5千克,进价14/千克,售价24/千克。201891日农业农村部乳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抽检购买2.1千克,其余该批次鲫鱼通过零售渠道售出。经检验,该批次鲫鱼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不符合农业部第235号公告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1891日从天津市西青区王顶堤批发市场海鱼区108号天津市得利瑟斯水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处购进鲈鱼13.05千克,进价48/千克,售价70/千克。201891日农业农村部乳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抽检购买1.6千克,其余该批次鲈鱼通过零售渠道售出。经检验,该批次鲈鱼氧氟沙星不符合农业部第2292号公告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上述两个检验结果均无异议。当事人按照规定履行查验义务,并妥善保存相关凭证。上述行为满足经营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及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构成要件。本案违法经营额1453.5元,违法所得512.1元。

主要证据: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明复印件;2、询问调查笔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复印件(报告编号:PP18121107314181812110731420)、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PP18121107314181812110731420)、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NoPP18121107314181812110731420)、检验报告(报告编号:PP18121107314181812110731420);3、当事人提供的被抽检批次鲈鱼产品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收据复印件、被抽检批次鲫鱼产品供货商开具的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复印件、天津市西青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回复及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对天津市王顶堤鲜活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调查笔录、天津市王顶堤鲜活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据材料、通话记录文字整理材料,证明当事人进货时索要进货单据并尽到妥善保管义务4、违法经营额计算说明。

当事人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的鲈鱼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一)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的规定。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鲫鱼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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