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青松涉嫌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芹菜案(津市场监管西食综免罚〔2018〕19号)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12-25 11:58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宋青松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120103600178062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 天津市河西区微山路东三水道侧佳森菜市场东区

               

违法事实:河西区市场监管局于2018年7月22日委托摩天众创(天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芹菜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18年8月17日摩天众创(天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MTSPCJ1803811),显示本次抽取的从供货商:天津顺诚蔬菜销售有限公司采购的芹菜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批次芹菜共8千克,进价5元/千克,售价6元/千克。2018年7月22日摩天众创(天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购买1.2千克,其余6.8千克通过零售渠道售出。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48元,违法所得8元。

主要证据: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明复印件;2、询问调查笔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NCP1201031807304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No:NCP12010318073039-044)、摩天众创(天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MTSPCJ1803811)、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3、被抽检批次产品的配送收货单,被抽检产品生产商天津顺诚蔬菜销售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标准限量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提供了供货单位的资质证照,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   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机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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