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于国庆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 天津市河西区泗水道桂江里
违法事实:当事人未经许可于2018年12月17日开办食堂从事餐饮服务行为,截止至12月21日累计经营五天(中午餐5次)。上述行为满足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980元,违法所得980元。
主要证据:1. 当事人于国庆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3.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曲晨身份证复印件、对受委托人曲晨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4.受委托人曲晨提供的对学龄前儿童午餐的收费明细。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理由: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处理,主动提供相关收费明细,且违法行为仅持续5天,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细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菜刀1把、菜板1个、锅1个、炒锅1个、小餐盘1个、大餐盘2个、方形蒸盘2个;2.没收违法所得980元;3.罚款5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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