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天津市河西区文刚食品店(李文刚)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 营业执照120103600374201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 河西区永安道
法定代表人(负 责 人): 李文刚
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8年9月28日从天津市河北区茁悦食品商行购进哈牙锅巴(香辣味)1箱,共3.5公斤,批次号20180901,进价22元/公斤,售价30元/公斤;截至2018年12月21日,共售出2.885公斤,2018年12月3日,中证检测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抽检购买0.615公斤,无剩余。经检验,该批次产品菌落总数不符合GB 1740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上述行为满足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105元。
主要证据: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2、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复印件,检验报告(TJ18120027),抽样食品照片打印件;3、询问调查笔录,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提供的情况说明; 4、当事人提供的食品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销售单,食品生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制造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出厂检验报告单复印件。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十三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进货时索要了供货方资质证明、进货票据、出厂检验报告单等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其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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