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天津河西区倍丽医疗美容诊所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 营业执照91120103MA05KEF8XJ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 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与湘江道交口铂津湾南苑
法定代表人(负 责 人): 姚飞
违法事实:当事人为对外宣传,于2018年7月利用网站发布了含有:
一、“高科设备”栏目对其诊所的医疗设备“美国科医人lightsheer半导体激光脱毛系统”和“美国科医人lightshear—ST(2)”的宣传中含有:“最佳的激光波长”、“最佳脱毛效果所需的激光脉冲的时间与毛发的粗细有关,毛发越粗所需的激光作用的时间越长lightshieer半导体脱毛激光的激光脉冲时间从5毫秒至100毫秒,活动理想的脱毛疗效的同时,又能有效保护表皮不受热损伤。”、“无色素沉着最适合于亚洲人的皮肤”、“专利冷却到采用最新技术,使病人在治疗中安全舒适,是保护皮肤的最佳选择,”、“适宜脉宽—最适合亚洲人的皮肤”、“真正的方形大光斑—最高效率与最佳效果的保证”、“预制的专利接触式冷却—最安全友好的治疗”、“皮肤压迫—最具突破性的治疗方式”、等内容,而实际上当事人没有上述设备和有关业务;当事人在医院概况的介绍中宣称:“天津倍丽医疗美容医院,天津整形医院排名领先,天津倍丽医疗美容医院,20多年安全整形美容经验,一流的整形美容设备,一流的整形美容专家教授。”、“天津倍丽医疗美容医院,是一所具有自己整形美容特色和优势,集整形美容医疗、教学、科研为一体现代化综合性医保定点整形医院。先后荣获“天津市双拥先进医院”、“花园式营房整形医院”、“助老扶残先进整形医院”、“社会公认信得过整形医院”和“中国质量诚信十佳整形医院”。”、“天津倍丽医疗美容医院,正规的整形医院,”而实际上当事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机构名称是:天津河西倍丽医疗美容诊所并非医院。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内容满足发布含有虚假内容的广告的构成要件。
二、“德国第八代水动力吸脂k360度吸脂彻底不反弹l手术中无痛苦、安全可靠”涉及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的文字内容;上述行为满足发布含有违法内容医疗广告行为的构成要件。
三、“顶级团队”字样的滚动显示:“贾铁利,整形博士,主任医师,北京整形美容专家”、“周茂华教授,解放军总装后勤部医学激光整形中心特聘专家”等使用卫生技术人员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发布含有违法内容医疗广告行为的构成要件。
上述违法广告由当事人在自设网站上自行发布,故广告费无法计算。
主要证据: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医疗机构许可证复印件;2、当事人确认的上述网站的网页截图、情况说明;3、对授权委托人的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4、当事人提供网站浏览记录和诊所经营的利润表、网站关闭后的网站截图打印件。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理由: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主动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案发后,主动删除违法内容。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责令停止发布上述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当事人发布含有“德国第八代水动力吸脂k360度吸脂彻底不反弹l手术中无痛苦、安全可靠”的用语的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规定,构成发布违法内容的医疗广告的行为,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的规定,责令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当事人发布含有:“顶级团队”字样的滚动显示:“贾铁利,整形博士,主任医师,北京整形美容专家”、“周茂华教授,解放军总装后勤部医学激光整形中心特聘专家”内容的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规定,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以上三项合并处罚,共计罚款15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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