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未按要求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信息进行公示和更新案(津市场监管西稽餐罚〔2019 〕6号)
来源:河西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9-03-21 11:10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 营业执照 120104000352383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 天津市河西区江西路与合肥道交口西侧富润中心

法定代表人(负 责 人): 邓高潮                               

违法事实:执法人员在处理天津市山上下餐饮有限公司河西区龙水园梅江店等8户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案件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存在未按法律法规要求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量化分级等信息进行公示和更新的行为。上述行为满足未按要求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信息进行公示和更新的行为的构成要件。  

主要证据:1.当事人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邓高潮的身份证复印件;2. 询问调查笔录、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查笔录和网络截图。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和《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网上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量化分级信息,公示的信息应当真实。”的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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