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天津市河西区单增强超市铺(单增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天津市河西区单增强超市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103MA06ATBC43
住所(住址):河西区平泉道气象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单增强
2019年3月5日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在其大厅的冰柜内发现正在销售的双汇蒜味肠1根,生产日期2018年11月24日,保质期90天,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价签上售价8.5元/根, 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产品均已超过保质期,当场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双汇蒜味肠的进货票据、供货商许可证和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向当事人下达了当场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
经调查,当事人于2019年3月2日向举报人销售了双汇蒜味肠1根,生产日期:2018年11月14日,保质期90天,销售时该产品已超过保质期;2019年3月5日我局执法检查时发现其正在销售双汇蒜味肠,生产日期:2018年11月24日,保质期90天,数量1根,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该产品售价为8.5元/根。当事人于2019年3月4日向举报人销售了2个国顺方火腿,生产日期为2019年1月2日,保质期60天,售价为16.8元/个,销售时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50.6元,违法所得42.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单增强身份证复印件。2. 询问调查笔录、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孙秀影身份证复印件、结算系统销售记录。3.现场检查笔录、执法人员取证的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务清单(津市场监管西马实强〔2019〕10号及财务清单)。4.价签及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计算说明。
我局于2019年6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于2019年6月10日提出了陈述意见,一、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较少,未对社会造成危害,违法情节轻微;二、属于初次违法,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三、家庭困难,难以承担巨额罚款。我局复核后,对陈述意见予以采纳,经2019年7月24日集体讨论决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九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销售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家庭困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九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减轻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2.1元;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双汇蒜味肠1根;3、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 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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