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筑工程学校无证从事食品经营案(津西市监食罚〔2019〕16号)
来源:河西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9-07-26 16:40

当事人: 天津市建筑工程学校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20000401203415D                                  

法定代表人:张孟同

2019年3月4日,我局接举报人举报,执法人员于2019年3月5日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过期食品,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经局长审批同意对现场在售食品进行了扣押。此案于2019年3月14日经局长批准立案。

当事人天津市建筑工程学校本学期开始实行封闭管理,为方便学生日常生活需要,在学校内开设了小卖部。2019年2月23日当事人从学校周边超市购进了一批小食品,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上架销售了上述食品。截至案发,当事人已售出部分小食品,剩余食品已被执法人员扣押,本案货值金额共计552元,违法所得301.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照片打印件;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                       3.询问调查笔录、情况说明和小卖部进销存情况;4.违法所得计算说明。

本局于2019年5月20日向当事人下达了津西市监食告〔2019〕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构成了无证从事食品经营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且案发后立即停业整改,应依据《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01.5元;2、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详见财物清单)3、罚款5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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