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天津市河西区众馨桶装水经营店(李吉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103MA06J3CU6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吉贤
2019年5月10日,举报人来信反映,在美团APP外卖中点餐时发现天津市河西区太湖路街新梅江雅湖里9号楼103的天津市河西区众馨桶装水经营店存在网络超范围销售保健品红牛多功能饮料的情况,该店铺并没有销售保健品的行政许可。根据举报,执法人员当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现场未发现举报中提到的红牛多功能饮料。当事人提供了其在美团平台上网络经营网店的页面,页面显示有红牛330ml*24听/件上架销售。当事人涉嫌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未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行为。2019年5月17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自2019年4月起至2019年5月10日,通过美团平台上架销售红牛330ml*24听/件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未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情况说明;
本局于2019年7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西市监食告〔2019〕14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规定。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相关材料。
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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