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天津市河西区鑫宝来栗子经营部(弭丽艳)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03MA0606RHX7
经营场所:河西区枫林路13号
经营者:弭丽艳
2019年5月10日接到举报,举报人称在美团外卖APP上点餐时发现当事人存在未取得自制饮品制售行政许可,超范围销售酸梅汤的情况。根据举报执法人员于2019年5月13日到被举报地点进行核查,现场发现该地点经营自制饮品酸梅汤,经核查,当事人在美团外卖APP上销售自制饮品酸梅汤。2019年5月15日,经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19年5月擅自在现场及美团外卖APP上销售自制饮品酸梅汤,于2019年5月13日被查获。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后,未在10个工作日内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弭丽艳身份证复印件;2. 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对当事人弭丽艳的询问调查笔录。
本局于2019年7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西市监食罚告〔2019〕2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规定。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证据。
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 7月 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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