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天津市河西区肖玉祥干货经营店(肖玉祥)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03MA0698C26T
经营场所:河西区平泉道建国楼旁平泉道煤场内
经营者:肖玉祥
2019年5月10日,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未进行食品摊贩备案销售凉拌菜,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销售,待食品摊贩备案后方可经营,备案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2019年5月20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未办理食品摊贩备案,现场仍在销售凉拌菜。2019年5月20日经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2019年5月7日开始未进行食品摊贩备案销售凉拌菜,5月10日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改期限满后当事人拒不改正,未进行食品摊贩备案仍继续销售凉拌菜。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摊贩备案证明复印件,经营者肖玉祥身份证复印件;2.2019年5月10日、2019年5月20日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责令改正通知书,询问笔录;3.2019年5月23日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当事人承诺书。
本局于2019年7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西市监稽餐告〔2019〕18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进行食品摊贩备案销售凉拌菜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取得备案证明的,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规定。
当事人不存在依据从轻、减轻、从重或不予处罚的情节,应给予一般处罚。
依据《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食品摊贩未进行备案的,由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限期责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1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市财政制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店。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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