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天津市河西区兴海聚家乐食品超市(王青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103MA05RW9G4U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青波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于2019年6月21日对天津市河西区兴海聚家乐食品超市(王青波)经营的油麦菜进行抽检,氟虫腈项目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氟虫腈, ||0.15mg/kg||≤0.02mg/kg)。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7月16日接到该检验报告,同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并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油麦菜,经询问,该批次油麦菜已全部通过零售渠道售出。当事人自行公示了相关批次油麦菜的召回公告。当日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2019年7月16日至2019年8月5日,执法人员采取现场拍照、询问有关人员、查阅相关证据材料等形式,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的调查。
当事人于2019年6月20日及6月21日由天津市东丽区祝孟勤蔬菜经营部(祝孟勤)处进货油麦菜共计7.5千克,进货价3.8元/千克,售价6元/千克。除2019年6月21日抽检机构购买1.525千克用于检测外,其余5.975千克该批次油麦菜均通过零售渠道售出。经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进行检验,氟虫腈项目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氟虫腈, ||0.15mg/kg||≤0.02mg/kg)。上述行为满足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构成要件。本案违法经营额45元,违法所得 16.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被委托人确认的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询问调查笔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复印件(抽样单编号:NCP12010319061109)、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顺序号:NCP12010319061109)、检验报告(No:TFI-04153-2019);3.违法经营额计算说明;4. 当事人提交的涉案批次油麦菜进货台账打印件、送货单复印件、供货方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产品准入产地证明复印件。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本案中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27日
附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