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天津市河西区南北蔬菜店(赵拥军)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103MA06BH5W22
住所(住址):天津市河西区平江南道麦稻香菜市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赵拥军
根据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于2019年6月23日对当事人销售的小白菜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氟虫腈含量为0.23 mg/kg,不符合GB2763-2016标准中氟虫腈含量≤0.02mg/kg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于2019年7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测报告(编号TFI-04285-2019),并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涉嫌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2019年7月26日此案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
当事人于2019年6月23日自赵贵彬(营业执照无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1MA05PBXK1F)处购进小白菜2.5千克在店内销售,进货价格为4.4元/千克,以10元/千克价格销售了1千克,以4元/千克价格销售了1.5千克。该批次小白菜于2019年6月23日全部销售完毕。上述行为满足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1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 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2. 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3.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CP12010319061436)、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编号TFI-04285-2019)、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NCP12010319061436);4. 对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票据。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9月3日
附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