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爱柒网吧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津西市监食罚〔2019〕17号)
来源:河西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9-09-18 16:20

当事人:天津爱柒网吧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03MA05QLLB4N

住所(住址):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安达公寓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宇

2019年5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天津爱柒网吧的监督检查中发现在当事人经营地点货柜上摆放的食品中,有“北冰洋桔汁汽水”350毫升装产品3瓶,生产日期2018年9月20日,保质期180天;“康师傅香辣牛肉面”108克桶装产品4桶,生产日期2018年11月17日,保质期六个月;“繁荣牌烤土豆”45克装产品1袋,生产日期2018年7月23日,保质期9个月。上述商品在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均已超过保质期。经领导批准,执法人员现场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于当日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2019年5月19日至2019年7月29日,执法人员采取询问有关人员、查阅相关证据材料等形式,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的调查。

当事人于2019年1月11日于河西区纪庄子道万和商城一商户处购进“康师傅香辣牛肉面”108克桶装产品12箱共计144桶,生产日期为2018年11月17日,保质期六个月,进货价480元,每桶进价3.33元,售价每桶6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还有4桶;2019年1月13日当事人于一上门推销员处购进“北冰洋桔汁汽水”350毫升装产品2箱共计24瓶,进价3.5元/瓶,售价5元/瓶,生产日期为2018年9月20日,保质期180天,现场检查时还有3瓶,上述商品在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均已超过保质期。经调查,现场检查时发现的超过保质期的“繁荣牌烤土豆”45克装产品1袋(生产日期2018年7月23日,保质期9个月)系当事人员工高磊个人物品,错放于货柜上。上述行为满足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3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西市监天实强[2019]519号)及财物清单(20190519号);3. 违法经营额计算说明。

本局于2019年9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西市监食罚告〔2019〕1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及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故意,且过期食品货值金额较小,其违法行为并未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九项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减轻行政处罚如下:1、给予警告;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8件(详见《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津西市监食罚〔2019〕17号);3、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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