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仁爱五洲大药房有限公司开具不合格的药品销售凭证案(津西市监药罚〔2020〕2号 )
来源:河西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20-09-14 17:25

当事人:天津市仁爱五洲大药房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03MA05KL104Q

住所(住址):河西区曲江路与海地路交口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慧

2020年7月31日,执法人员在该单位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销售蒲地蓝消炎片时开具的销售凭证中未标明该药品的生产厂家和批号。当事人涉嫌开具不合格的药品销售凭证经领导批准,于2020年7月31日予以立案

当事人销售药品蒲地蓝消炎片开具的销售凭证未标明药品的生产厂家和批号,上述行为满足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开具不合格的药品销售凭证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检查笔录、天津市仁爱五洲大药房销售凭证复印件;3.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本局于2020年 月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西市监药罚告〔2020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的规定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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