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乐彩培训学校涉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来源: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1-04-07 15:30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西市监价罚〔2021〕3号

    单位名称:天津市河西区乐彩培训学校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120103MJY079207R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乐园道彩悦城

    法定代表人:史鹏飞

    我局于2020年10月29日,接消费者反映,于2019年在河西区彩悦城4楼的芝麻街英语花费16880元报名英语课程,没有看到明码标价的书费2880元,因此举报商家没有明码标价的经营行为。经核查,情况属实。当事人涉嫌违反《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20年11月6日经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为民办业余非学历培训机构,从事3至12周岁英语非学历培训,现场张贴有《入学须知》,《入学须知》中标明收费标准为第一季度收费9880元/季度(包含教材费),第二、三、四季度收费均为7000元/季度,其中第一季度收费实际可分解为课时费和教材费,但未明确标明包含教材费在内的每一个项目收费标准。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 当事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经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复印件。

    本局于2020年3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西市监价罚告〔2021〕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1.当事人课程中所用书籍虽有价格,但只限于退款时所需扣除的成本,不存在单独售卖和利用书籍盈利情况,且合同内写明价格及依据;2.当事人认为《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所示罚款非必须项;3.当事人在疫情期间,积极响应号召做好防疫工作,虽经济困难,但从未因此减少对学员的付出;4.当事人无主管欺瞒思维。

    经复核,我局认为,当事人提出的理由,不属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故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一项服务可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禁止混合标价或捆绑销售。”的规定。

    依据《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七)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2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