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天津现代脾胃病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03741356434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齐某山
2018年12月20日,我局接到天津市市场监管委转来的举报函及相关材料,举报天津现代脾胃病医院在网站上发布涉嫌违法广告,请求我局予以查处。经核查,该网站为天津现代脾胃病医院设立。在该网站上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利用患者、医疗技术人员名义、形象作证明等违法内容的医疗广告。天津现代脾胃病医院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2018年12月28日,经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为对外宣传其医疗服务,委托天津世纪天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设立该网站,并在上述网站发布了含有以下内容的医疗广告:
一、在特色科室板块介绍心内科的医疗广告中含有“对于西医治疗效果不佳的心脏病亦有独特的神奇疗效。如心梗搭桥术后,采用中药疗法可有效控制病情发展”等文字;
二、在特色科室板块介绍妇科的医疗广告中含有“治愈率高,经一疗程治疗致孕率极高”等文字;
三、在特色科室板块介绍糖尿病科的医疗广告中含有“糖尿病科——中西医结合治疗糖尿病有奇效”、“为上万例的糖尿病患者解除了疾痛,大大提高了糖尿病患者的生活质量”、“降糖效果快而稳定,安全性高”、“减少糖尿病并发症的发生”等文字;
四、在特色科室板块介绍肿瘤科的医疗广告中含有“肿瘤科——摆脱肿瘤魔患有奇效”、“以提高癌症患者免疫功能,抑制肿瘤的生长,减少复发转移,提高远期疗效,以及对消除或减轻中晚期患者出现的合并症,均有很好疗效”、 “抑制肿瘤细胞生长、分裂促其凋亡”等文字;
五、在特色科室板块介绍针灸科的医疗广告中含有“有效降脂,防治兼备”等文字;
六、在特色科室板块介绍推拿按摩科的医疗广告中含有“消除肌痛,立竿见影”、“手法专业,安全舒适”等文字;
上述行为满足发布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等内容的医疗广告行为的构成要件。
还在上述网站成功案例版块发布“特色方药治疗萎缩性胃炎或伴不典型增生疗效神奇”、“顽固性打嗝可以根除”、“慢性腹泻内外合治疗效绝佳”、“不吃中药也可以治疗胃病”、“胃、十二指肠溃疡或伴出血疗效确切不易复发”等介绍张某某、苗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王某等患者通过该院治疗,疾病康复的广告内容;
还在上述网站名医荟萃板块发布对庞树玲、史大光、冷文章、刘文峰、谢克铭、付国铭、董洪英、何平均、张洪义、徐鸿斌、王家林、章政、李东、胡佩群、焦茂、刘洪春、朱广仁、王效菊等医疗技术人员的介绍的广告内容。
上述行为满足发布含有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名义、形象作证明等内容的医疗广告行为的构成要件。
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发布上述违法广告的费用金额,故上述违法广告的广告费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2、当事人确认的上述网站的网页截图打印件、上述网站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信息打印件;3、对授权委托人的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当事人的情况说明、现场检查笔录,对原天津世纪天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的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
本局于2019年3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市场监管西稽广罚告〔2019〕9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听证会原定于2019年4月11日举行,经当事人书面申请,延期至2019年5月9日举行。在听证会上当事人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希望适度减轻或减免罚款。理由为一、网站自2008年10月建立后,由于疏于管理未及时续费,于2018年5月份关停。发现后,于2018年8月7日花费1800元将网站赎回。在此10多年的时间,网站点击量共有几千次,平均每年几百次,网站点击量少,影响小。二、网站上没有虚假宣传的内容,也未造成不良后果。三、违法行为是由于不懂法导致,并无主观故意,且案件处理过程中,积极配合,并对网站进行了整改。
本局认为,当事人提出的网站点击量少,影响小,尚未造成不良后果,且无主观故意,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积极配合,并对网站进行了整改等事实、理由成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予以采纳。
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违法广告内容并未突出使用,且点击量少,影响较小,尚未造成较大的危害后果,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第九项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当事人发布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内容的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的规定,责令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0元。
当事人发布含有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名义、形象作证明的违法内容的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规定,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以上两项合计处罚:罚款55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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