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西市监综执处罚〔2022〕12124号
当事人:张X华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食品摊贩备案证明
备案编码:津(HX)早餐备字第00251号
经营场所:******************
经营者:张X华
身份证号码:******************
执法人员于2022年5月20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店内人员**未办理健康证明内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2022年5月27日经领导批准予以立案。另查,当事人于2022年5月17日因在岗人员***未办理健康证明内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被执法人员给予当事人处罚:警告。
现查明,2022年5月17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的员工***正在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张X华不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并给予当场行政处罚:警告。执法人员于2022年5月20日第二次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店内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还未办理健康证明,上述行为满足了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工作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经警告拒不改正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食品摊贩备案证明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第一次现场检查时下达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3.询问笔录。
本局于2022年6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西市监综执罚告〔2022〕1212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明,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依据《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食品摊贩在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四)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元。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6月1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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