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瑞丰典当
来源: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22-09-07 19:00

津西市监综执处罚2022121018

    当事人:天津市瑞丰典当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74914740X7

    法定代表人:王玉敏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三义庄厦门路22

202239日接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办《市金融局关于商请组织做好第三批长期不经营七类地方金融机构吊销工作的函》的通知,天津市瑞丰典当有限公司20192020年度年报未报,税务系统纳税人状态非正常,要求及时启动清理行动。2022316日,执法人员对天津市瑞丰典当有限公司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检查。经现场检查,通过其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天津市瑞丰典当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所指的“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本局于2022316日予以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自2016126日以来未办理过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相关业务,未报送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年报,税务系统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通过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上述行为满足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行为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公司基本情况表,市场主体历次变更列表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自2016126日以来未办理过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相关业务;2.天津市市场主体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图,证明当事人未报送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年报;3.《市金融局关于商请组织做好第三批长期不经营七类地方金融机构吊销工作的函》(津金监函〔202154号)及2021年市金融局第三批长期不经营七类地方金融机构名单(拟核查吊销典当行3家)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西区税务局提供的当事人自2006年以来纳税人状态证明材料,证明当事人税务系统纳税人状态非正常;4.执法人员于2022316日对天津市瑞丰典当有限公司登记的住所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打印件,证明通过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

本局于20226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西市监综执罚告〔202212101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所指的“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吊销瑞丰典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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