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马某某
来源: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3-10-31 14:44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西市监处罚〔2023〕914号


当事人:马某某

住址:河南省**************

身份证件号码:410***************

2023年10月9日接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邮寄到我局的检验报告,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2023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当事人在快手平台销售的移动电源经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3年10月12日经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在快手平台开设网店销售南极猎人移动电源,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2023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当事人销售的标称生产单位为东莞市旺捷科技有限公司,规格型号为四线共享版的南极猎人移动电源经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转换效率项目不符合GB/T 35590-2017标准要求,依据《移动电源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No:GJD2023-0964)。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日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复检申请。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通过快手平台以**元/个从当事人处购买南极猎人移动电源8个(订单编号:2318************),共计花费***元。当事人接到订单后,以**元/个的价格通过阿里巴巴1688平台从***********购进8个南极猎人移动电源并直接邮寄给检测机构,共计花费***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的构成要件。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3日办理了营业执照注销登记,故本案当事人为马某某。本案货值金额366.4元,违法所得166.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检验报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3.当事人提供的快手平台销售记录截图、阿里巴巴1688平台购进移动电源订单截图、供货商上传的营业执照截图打印件。

本局于2023年10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西市监罚告〔2023〕914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能够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应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 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并决定给予减轻行政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66.4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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