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李某某
来源: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02-22 15:00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西市监处罚〔2024〕1115-23号


当事人: 李**

证件名称:身份证

身份证号码:120225************

住址:天津市蓟县**************

2023年12月20日执法人员对位于天津市河西区全运村麦李园40号底商的菜鸟驿站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店未经设立登记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的经营活动,经核查,该店经营者为李保明。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12月28日经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3年12月20日执法人员对位于天津市河西区全运村麦李园40号底商的菜鸟驿站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店未经设立登记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的经营活动。自2023年12月12日当事人接手该店起至2023年12月20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店销售预包装食品的营业额共计223元,其中12月12日销售1瓶统一阿萨姆奶茶,售价4元;12月13日销售1盒特仑苏牛奶,售价6.5元、1包康师傅红烧排骨五连包,售价13.5元、1包康师傅老陈醋酸辣牛肉面,售价13.5元、1包康师傅小鸡炖蘑菇面,售价13.5元;12月14日销售2罐可口可乐330ml易拉罐,售价2.5元/罐、1瓶健力宝橙味汽水,售价4元;12月15日销售1瓶康师傅绿茶,售价4元、1袋小肥羊辣汤,售价15.5元、1袋海底捞原味火锅蘸料,售价4元、1瓶沙茶酱,售价4元、1袋海底捞麻辣火锅蘸料,售价4元;12月16日销售2瓶红牛,售价6元/瓶、1袋安城汤面,售价24元;12月17日销售1袋大桥道一米一面速冻肉龙,售价15.8元、1袋三全豆沙包,售价8.5元;12月18日销售2袋小肥羊清汤,售价13.8元/袋、1包康师傅经典香辣牛肉五连包,售价13.5元、1袋农心原味洋葱圈,售价10.5元、1盒福禄塔巧克力味曲奇,售价9.6元、1盒爱丽丝爱芝士(巧克力口味冰食奶酪),售价3.5元;12月19日销售1瓶雪碧2L,售价6.5元。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的构成要件。

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商品购进价格为统一阿萨姆奶茶3.15元/瓶、特仑苏牛奶5.3 元/瓶、康师傅红烧排骨五连包10.8元/包、康师傅老陈醋酸辣牛肉面10.8元/包、康师傅小鸡炖蘑菇面10.8元/包、可口可乐330ml易拉罐2.2元/罐、健力宝橙味汽水3.3元/罐、康师傅绿茶3.2元/瓶、小肥羊辣汤11.3元/袋、海底捞原味火锅蘸料2.9元/袋、沙茶酱2.9元/瓶、海底捞麻辣火锅蘸料2.9元/袋、红牛4.8元/罐、安城汤面18.5元/包、大桥道一米一面速冻肉龙12.8元/袋、三全豆沙包5.5元/袋、小肥羊清汤9.65元/袋、康师傅经典香辣牛肉五连包10.8元/包、农心原味洋葱圈8.8元/袋、福禄塔巧克力味曲奇7.5元/盒、爱丽丝爱芝士(巧克力口味冰食奶酪)2.8元/袋、雪碧2L  4.8元/瓶,故本案违法所得为50.8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3.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营业额查询记录、营业额明细,进货票据,违法所得计算说明;4.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            

本局于2024年2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西市监罚告〔2024〕1115-2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50.85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通过互联网申请行政复议的,可通过河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电子邮箱(hxqsfxzfyla@tj.gov.cn)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在电子邮件标题栏表明“行政复议申请”。发送成功后,请第一时间与河西区行政复议中心电话(022-23278873、23253938)取得联系,以确认复议申请材料接收时间和明细);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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