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西市监处罚〔2024〕279号
当事人:天津家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07972510927
住所: 天津市东丽开发区一纬路二经路1号
法定代表人:朱**
2024年3月21日,执法人员在对该项目电梯使用单位天津家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调查询问中,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培训、考核过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3月21日经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作为电梯使用单位,建立了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了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但未按规定对上述人员进行培训、考核。上述行为满足了未按照规定培训、考核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执法人员复印于*********未按照安全技术规定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中安全管理制度、电梯安全总监及电梯安全员任命书;3. 当事人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执法人员复印于天津市成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定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中询问笔录复印件2份。
本局于2023年5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西市监罚告〔2024〕27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对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同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的规定。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电梯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罚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如下:通报批评。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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