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天津市河西区丰鑫地百货商行(宋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03MA060G0496
营业场所:河西区东风里58号101
经营者:宋康
2020年2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位于河西区东风里58号101的天津市河西区丰鑫地百货商行(宋康)存在销售保健食品东鹏特饮维生素功能饮料未明码标价的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0年2月20日经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自2020年2月15日开始在河西区东风里58号101的天津市河西区丰鑫地百货商行冰柜摆放售卖的保健食品东鹏特饮维生素功能饮料未明码标价,上述行为满足未明码标价销售商品的构成要件,于2020年2月19日被查获。因无销售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 2020年2月19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
本局于2020年3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西市监价罚告〔2020〕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
当事人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属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2)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事件期间实施违法行为的”规定的情形,应予以从重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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