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渔乐鲜生餐厅使用用于贸易结算列入强制检定范围内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周期检定(津西市监计罚〔2020〕1号)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0-03-13 15:46

 

当事人:天津市渔乐鲜生餐厅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MA06R7A96E

经营场所: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吉兴大厦2号;

投资人:黄秋英

202028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使用的电子计价秤未申请计量器具周期检定。经领导批准,于213日立案。

当事人自201910月起开始使用的1台电子计价秤型号TM-15Ab,编号为59101875,未申请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后经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上述行为满足使用用于贸易结算列入强制检定范围内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周期检定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3.询问调查笔录、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4.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计量检定合格证书复印件。

202039日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西市监计罚告〔20201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的规定,当事人不存在依法从轻、减轻、从重或不予处罚的情节,给予一般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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