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华彩信和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含有违法内容的广告案(津西市监广罚〔2020〕7号)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0-04-17 10:50

当事人:天津华彩信和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2573671XC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东江道与内江路交口南侧香年广场1-2-

1401

法定代表人:李玉华

2019年12月5日,我局接举报,反映天津华彩信和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官方网站的公司简介中发布“确保集团拥有着最前沿的照明技术、产品、方案”字样的广告。当事人在其官方网站的公司简介中使用了“最前沿”的用语。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10月21日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天津华彩信和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官方网站的公司简介中发布“确保集团拥有着最前沿的照明技术、产品、方案”字样的广告,使用了“最前沿”的用语。上述行为满足发布含有违法内容的广告行为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2.经当事人授权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3.经当事人确认的执法人员截取的其公司官网公司简介网页截图打印件,2019年10月21日对受委托人制作的询问笔录;4.当事人的情况说明,修改后的公司官网网页截图打印件,网站内容发布时间截图打印件,网站浏览量截图打印件,公司利润表。

本局于2020年4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西市监广罚告〔2020〕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于2019年10月21日及时删除了网页界面中的违法内容,且违法内容文字不是广告主体内容,字号不突出,网站浏览量小,广告发布前后相同时段内营业额未增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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