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流量仪表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津西市监广罚〔2020〕9号)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0-04-09 10:00

当事人:天津流量仪表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700499826M

住所:河西区桃园村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勇

2019年12月5日,我局接举报,反映天津流量仪表有限公司在其公司官网的公司介绍中发布“其中磁翻转液位计是国内首家引进德国先进技术的产品”字样的广告,当事人无法证明其公司生产的磁翻转液位计是国内首家引进德国先进技术的产品,2019年12月10日,执法人员对被举报网页进行拍照取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12月13日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天津流量仪表有限公司在其公司官网的公司介绍中发布“其中磁翻转液位计是国内首家引进德国先进技术的产品”和“上游牌成为国内外知名品牌”字样的广告,当事人无法证明其公司生产的磁翻转液位计是国内首家引进德国先进技术的产品,无法证明其注册商标“上游”是国内外知名品牌,广告费800元。上述行为满足发布虚假广告行为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2.经当事人授权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3.经当事人确认的执法人员截取的其公司官网截图打印件,2019年12月23日对受委托人制作的询问笔录;4.当事人的情况说明,修改后的公司官网网页截图打印件,网页内容发布时间截图打印件;5.当事人网站建设合同,网站建设费用票据。

本局于2020年4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西市监广罚告〔2020〕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所指的违法行为。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于2019年12月11日及时删除了网页界面中的违法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决定从轻处罚如下:处广告费用三倍的罚款24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8日

附件: